法律規定,父母有「撫養、教育、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等子女成年後,便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通俗點說就是你養我小,我養你老。
但並非所有父母與自個孩子間的關係都這麼和諧,現實生活中,不願承擔撫養義務的父母或者不願承擔贍養義務的子女也比比皆是,這個時候,不盡義務的一方往往就是大家批判的物件,然而在一些比較特別的案例裡頭,誰是誰非從表面是難以正確判斷的。
在湖南長沙就有一件老父親控訴女兒不贍養自己的公案。
60多歲的男子劉老漢因為年紀大了,身體病痛多,不僅患糖尿病,數年前還中風偏癱了,生活多有不便。一人獨居的他全靠鄰居們照顧,送水送飯的才勉強吊著一條命,要是陌生人見著,一定很同情劉老漢,年老後孩子竟然也不知道好好孝順。
據眾人所知,劉老漢早年曾經結過一次婚,和妻子丁某育有一個女兒欣欣(化名),雖然在欣欣讀國中的時候劉老漢便和妻子離婚,但作為欣欣的親生父親,他與女兒之間的血緣關係以及彼此應負的法定義務都不因為夫妻二人離婚而變化
而且欣欣也不是沒有贍養父親的條件,已經30多歲的欣欣在傢俱城擁有多家店鋪,自己當老闆,生意做得風生水起,收入非常不錯。
看父親劉老漢生活這樣困難,每天出行靠輪椅拐杖、吃飯靠鄰居送,過得要多淒慘就有多淒慘,按理說她起碼也該有些于心不忍,主動承擔起贍養照顧父親的責任。
但欣欣並沒有,她直接把老父親扔在舊房子裡頭不管,怎麼看都是個冷血無情的不孝女。
直到媒體介入此事後,才發現真相沒有這麼簡單,從表面上看讓人同情的劉老漢,年輕時和年老後的行為,才是欣欣拒絕承認和贍養他的主要原因。
當調解員和劉老漢的鄰居們攙著他找到欣欣的傢俱店裡面時,欣欣並不在,店員得知劉老漢是老闆的父親,也沒有表現出幾分尊重,驅趕他讓他不要影響生意。
在欣欣的電話被撥通後,事情也沒有好的轉機,因為欣欣的態度比店員還要冷漠,不管劉老漢的鄰居怎麼說情,欣欣都拒絕和劉老漢做進一步的溝通;
就算鄰居提到劉老漢好歹也負擔過她上學的學費,希望她看在父女情分上照顧下身體已經很差的老父親,欣欣仍然表示自己與劉老漢已經沒有任何關係,要是他覺得自己的做法有問題,可以去法院告自己。
「不孝女」的反應引起了眾人猜疑,追問之下,大夥這才知道當年劉老漢和妻子丁某也就是欣欣母親婚姻破裂的真相。
劉老漢年輕時和欣欣的母親相戀結婚,但婚後劉老漢並沒有負起一個丈夫的責任,不僅疏于關心家庭,還整天在外面彩旗飄飄;
欣欣還小的時候,便親眼見父親摟著個漂亮女人大搖大擺地走街上,一點也不顧忌別人的閒言碎語。
欣欣的母親為此和他吵了很多回,每次劉老漢都保證會改過,再也不越軌,但他的保證永遠只是口頭上說說而已,發展到後來甚至直接將情人帶回了家裡;
考慮到女兒年紀小,還上著學,丁某多次求丈夫回歸家庭,劉老漢風流成性堅決不改,讓丁某徹底失望了,這個家也就徹底散了。
父母離婚之後,欣欣跟著母親生活,母親為撫養她成人吃了不少苦,而作為父親的劉老漢光顧著自己玩得高興都忽視了對孩子的撫養義務。
欣欣的童年和青春期記憶中,父親就是不負責的代言詞,更何況,她有了獨立經濟能力後看在父女血緣關係份上也是贍養過劉老漢的,偏偏劉老漢自己辜負了女兒的心。
或許是覺得自己和女兒積怨已深,年老後女兒未必會好好對自己,劉老漢瞞著欣欣將名下兩套房子都過戶給外甥女鄧女士,條件是鄧女士要負責給他養老,鄧女士答應了。
這件事讓欣欣覺得父親的行為簡直荒唐,房產不給自己,反而給關係較遠的外甥女,父女感情轉冷。那之後,別說照顧父親的日常生活起居,欣欣連探望父親都沒做過。
而劉老漢將房產給外甥女後,也沒有完全解決養老問題,僅僅2年的時間,鄧女士便不願意再贍養他,將他趕出了門,劉老漢獨自住在出租屋,身體狀況又不好,生活十分淒涼,就找到女兒欣欣要求贍養,遭到拒絕後,又稱只要每個月給他3000元的生活費就行,還是被拒絕。
無奈之下,眾人又帶著劉老漢去找了他的外甥女鄧女士,希望鄧女士能言而有信履行承諾負責劉老漢的晚年,誰知從鄧女士和她的家人那裡,他們又刷新了對劉老漢的認知,原來鄧女士和劉老漢關係本來不親近,也是看他可憐,才說願意給養老;
沒想到,那時候還沒中風的劉老漢精神也不知道怎麼回事好得出奇,見天往家裡頭帶不同的女人。
鄧女士雖然收了房產,但房子都是租出去的,房租也給劉老漢當生活費,並沒有占他什麼便宜,這種情況下,劉老漢反而四處沾花惹草給她惹麻煩,那些女人以為她是情敵,又罵她又散播謠言,她實在受不了了。
鄧女士的意思是願意退還房子,只要劉老漢能把自己當初過戶的手續費還回來。這一大家子的賬看得大夥稀裡糊塗,但所有人都默認劉老漢落得這步田地,是劉老漢自己行為不檢點所致,怪不得別人。
到最後,劉家人表示可以把房子賣掉,把錢拿給劉老漢用作生活費,而欣欣在母親的勸說下,也同意繼續贍養父親,雖然事情得到了看似圓滿的解決,但可想而知,劉老漢晚年即使物質有所保障,精神上也依然會是孤孤單單一個人,從某種角度說這是他當年不顧家庭的報應。
《民法典》第1067條規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而《刑法》中還有一條「遺棄罪」:「對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父母老去後應當由子女負責贍養照顧,法律會對此有所保障。但一個人要享受權利,就必須先履行義務,付出多少,才能要求回報多少,這不僅僅是法理,也是情理。